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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 工作例会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稿件来源:石嘴山市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0-07-07 00:00:00

市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市属国有企业、市辖开发区(工业园区)纪检监察机构,委机关各室,巡察办:

  《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例会制度》《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监委述职述责述廉制度》《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石嘴山市纪委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

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的领导,督促指导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根据《关于深化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石党办发〔2019〕40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例会坚持精简高效、务实管用的原则,便于市纪委监委加强管理、服务、指导,督促派驻机构认真履职尽责。

  第三条  工作例会由市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或委托协管常委(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协管常委(委员)、各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负责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人,以及会议内容涉及的委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务工作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并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条  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有关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领导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安排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二)通报市纪委监委办理重大案件和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三)听取各派驻机构开展监督和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综合研判监督部门的政治生态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或专项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四)梳理汇总分析派驻机构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等情况,对自治区纪委监委、市委和市纪委监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重大案件以及自治区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交办的问题线索和重要案件进行督办。

  (五)其他需要研究或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工作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可随时组织召开工作例会。 

  第六条  各监督检查室对工作例会议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督促派驻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抓好落实。

  第七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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